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2]240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号),按照国家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综合考虑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人数的比例及学科建设情况,向各培养单位下达具体名额。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为:博士每生每年 3 万元;硕士每生每年 2 万元。
第五条 申报范围及基本条件:
申报范围: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具备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的研究生,该期间内不具备参评资格。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服务;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4 .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扎实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5. 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各种学术活动,学术论文被SCI、SSCI、EI、C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作者优先考虑;
6. 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科研项目或学校研究生创新项目,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 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 在申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4.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八条 各专业学院(部)成立 7-9 人的评审委员会,成员由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组成,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评审办法,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填写评审表格,并向本专业学院(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考核成绩确定:以研究生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对学术型研究生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科研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严格组织评审,评审过程可增加竞赛和公开答辩等环节。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合格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上报辽宁省主管部门。评审过程中如有异议,可向上级部门提请申述。
第五章 评审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按评审程序操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在评审期间,有违反学校相关政策规定的、受校纪校规处分的,取消其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已发放奖励的要取消其荣誉称号并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评论文以发表为准,获奖成果不能在国家奖学金评奖中重复使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 研究生院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