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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巡专家组工作条例
2018-05-21 08:39  

沈工大校发[2017]1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提高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规范研究生教育培养环节,形成科学化的研究生教育机制、管理模式,确保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学校成立研究生教育督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第二章 工作机制与定位

第二条 专家组在研究生教育主管校长领导下,独立开展研究生教育工作监督、巡查、评估、研究、建议等工作。形成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由研究生院宏观管理、专业学院具体实施、专家组评估、建议的完善育人体系和自我发现问题、循序提升的有效机制。

第三条 专家组通过对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监督、巡查发现问题、展开研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政策制定和改革提供依据和支撑。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专家组采取综合巡查与重点督查相结合、定期督查与长期巡查相结合、督查与评估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通过监督、巡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及时纠正研究生培养中存在的违规行为;通过对巡查信息的分析,反映研究生培养环节存在的不足和需要改进、完善的工作;通过研究生培养运行状态的研究,探索研究生教育改革的内容、方向。

第六条 专家组根据出现问题情况不同(监督、巡查出的各类问题与情况),向学校提交信息反馈报告、督巡工作报告和整改建议。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专家组对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巡,针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和建议。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学年研究生教育督巡计划和目标;

(二)督查专业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的规范性;

(三)督巡各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秩序情况;

(四)督查各学院研究生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学方案制定和执行情况,考试命题、试卷评判及考试成绩合理、合规情况。专家组成员每学期深入课堂听课时间不少于16学时;

(五)督查各学科学位论文开题、学位论文工作中期、学位论文预答辩及答辩等环节规范性。专家组成员每学年参加开题、预答辩及答辩环节次数不少于10次;

(六)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格式规范性进行抽查,对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答辩后的存档材料进行全面检查;

(七)召开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座谈会,听取师生对学校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供可行的整改方案;

(八)督查课程建设、优秀学位论文培育、研究生教育改革等与研究生教育创新工程和质量工程建设相关工作;

(九)承担研究生院提出的专项督巡工作;

(十)与研究生院共同构建研究生教育评估评价体系并参与具体实施;

(十一)参与学校研究生教育相关重大问题决策;

(十二)建立与研究生院、学院进行研究生工作定期交流机制;

(十三)每学年末向学校提交研究生教育质量报告及研究生教育发展咨询书;

(十四)学校交办的研究生教育督巡与评估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聘任及条件

第八条 专家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7至11人,聘期三年。每年考核一次,对不能胜任工作的成员可提前解聘。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由在职和退休教师中产生,也可外聘企业、高校、政府相关人员担任,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胜任研究生教育督查、评估工作,聘任当年一般不超过62周岁;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经验,熟悉国家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法规及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

(三)具有丰富的研究生教学实践和学科建设经验,具有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完整指导研究生二届以上,在某一专业学科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四)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自愿从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的非领导干部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条 学校为专家组提供办公地点、办公设备以及其他必要办公条件,保障专家组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用于专家组成员津贴和开展教育督导及评估工作所需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指导教师、授课教师、研究生及研究生院必须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干扰专家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及个人对专家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专家组的意见将作为学校研究生教育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四条 退休教师返聘参照人事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现有校内文件或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者,依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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