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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8-05-21 08: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 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 号)精神及《辽宁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4〕376 号),自2014 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非定向全日制研究生。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10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四条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依据辽宁省财政部建立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调整标准,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六条 硕博连读学生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的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对于参评资格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不享有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 研究生院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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