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沈阳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持我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按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前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国家文件有规定的,依照国家文件执行,其它特殊情况,由学校审查后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保留入学资格条件如下:
1.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2.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
3.新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者;
4.新生参加自主创业,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5.国家文件规定的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须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程序及办法如下:
1.由学校制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学生身体状况进行复查,确定学生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学生档案到档情况及档案材料进行政审;
3.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应届生本科毕业信息进行复查;
4.相关学院对新生身份信息与录取信息的一致性进行复查;
5.复查结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进行汇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按学校规定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进行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应必修环节的学习及考核,考核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各类型研究生成绩及学分要求参照相应培养方案,课程重修相关规定参照《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管理办法》。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修读其他专业课程、跨校修读课程以及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的学分,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录入研究生管理系统。
第十条 学校将 “创新创业课”纳入培养方案课程体系,研究生可以根据需要选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第十一条 学校健全研究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重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依照《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处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学校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学生在两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将诚信教育纳入研究生教育体系,将考试违纪、学位论文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视为违背学术诚信行为。
第十六条 存在违背学业诚信及学术诚信问题的研究生,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做出限制。
1.因考试违纪受记过处分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答辩综合成绩下调一个等级;因考试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答辩综合成绩下调两个等级,下调后的学位论文综合成绩达到及格标准,方可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2.对于存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研究生,依照《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进行学位限制;
3.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依照《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延期或取消学位申请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如因学科调整等原因需要转专业,须由研究生院协调相关学院、专业及导师;如学生本人申请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导师、专业及学院同意,研究生院对学生申请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经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不允许由低录取分数线的专业转向高录取分数线的专业、不允许由录取照顾专业转向非照顾专业、不允许跨学科门类。
第十八条 被我校录取的研究生原则上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须经其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者;
2.录取标准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及专业录取分数线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者;
5.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十九条 外校研究生转入我校,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条 学校对于转学和转专业的研究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校园网公示一周。对于转入的研究生,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向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其所对应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4年,博士研究生6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校期间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对于申请休学创业的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休学年限,但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3年。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一个月以上者;
2.有身孕5个月以上、经二级甲等医院开具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3.自主创业者;
4.上级文件规定需要休学者;
5.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研究生院认为可以休学者。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手续包括研究生本人申请、因病休学或有身孕的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指导教师及所属学院签字同意,在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3.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
4.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处理程序如下:
1.研究生本人主动申请退学,须填写《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退学审批表》,经导师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2.因其他原因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导师、所属学院研究生教育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3.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的研究生,由所属学院负责向退学研究生送达《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通知书》并督促学生在3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如果学生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以留置方式或者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对于无法联系者,在学校网站或利用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30日后视为送达;
4.学生在接到《研究生退学处理决定通知书》后,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将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复查结果10日内向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5.确定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下发研究生学籍管理文件,由研究生院取消学籍,予以退学;
6.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7.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我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沈阳工业大学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要求,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学校不再安排补考、重修,不再颁发毕业证书及授予学位,但对其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我校录取,依照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退学研究生,学校根据其学习情况,发给肄业证书。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及肄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我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具有等同的法定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17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各层次、各类型研究生。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沈工大校发[2005]161号)同时废止,原其他文件与本规定不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