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页|机构设置|新闻动态|规章制度|资料下载|站内搜索|校园风景
公告通知
· 沈阳工业大学硕博连读选拔实施办法
· 沈阳工业大学“申请-考核”制招...
·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导师立德树...
· 沈阳工业大学全面落实研究生导...
· 关于印发《沈阳工业大学学生纪...
·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巡专...
· 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质量保...
研究生培养
您的位置: 部门首页>>规章制度>>研究生培养>>正文
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2018-05-21 08:35  

沈工大校发[2017]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任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标准、竞聘上岗、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三条 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应该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遵守学术道德、完成学位论文、指导就业等全过程的第一责任人;

2、完成学校、学院、学科下达的招生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包括面试)、审核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参与学位授权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申报与评估等工作;

3、按照学校要求培养硕士生,帮助学生确定研究方向并在规定时间内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专业学位研究生还应为学生制定详细的实践计划。履行硕士生课程学习、实验研究、论文撰写的有效指导职责;组织硕士生参加学术研究及教学活动,督促、指导发表学术论文;

4、按《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细则》完成各个环节研究生培养和教育工作。

5、经聘任审查不能招生的,应继续履行未毕业硕士生指导责任;如经学校同意委托他人指导时,必须对硕士生前期的培养工作与委托导师做好交接。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聘任条件:

1、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硕士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学风端正,教书育人。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当年9月1日计算),能够履行导师职责与义务。

3、校内教师申请正导师资格必须具有所属指导教师团队且具备一年以上副导师指导经历。

4、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主持纵向课题人员。

5、有稳定的科研方向,正在承担有一定价值和学术水平的科研项目,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具有所需的科学实验设备。

6、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讲授研究生学习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第五条 硕士生副导师聘任条件:

1、有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硕士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学风端正,教书育人。

2、具有讲师或相当职称以上人员。

3、有科学研究工作经验,并获得一定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且有所属指导教师团队。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指导工作。

5、副导师年龄不超过55岁(按申请当年9月1日计算);

6、在正导师无法继续承担指导任务时,有能力独立承担起研究生的指导任务。

第四章 遴选程序及办法

第六条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教师登录研究生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经相关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后在线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其它要求如下:

1、申请人原则上只在某一级学科下担任硕士生导师,如特殊情况可跨一级学科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但需向该学科所在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并填写《沈阳工业大学校内教师申请跨学科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查表》。

2、跨学科(专业)申请导师资格的教师,必须有与该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科研课题,并且有能力跨学科(专业)指导研究生。

3、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本学科硕士生导师,其资格审查程序除参照校内教师进行外,尚需填写《沈阳工业大学校外专家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审查表》。

4、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进行,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初审工作,并将所有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5、辽阳分校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降低,经辽阳分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申请硕士生副导师资格人员必须认真、如实填写《沈阳工业大学校内教师申请硕士生副导师资格审查表》,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它事宜:

1、硕士生副导师只在某一学科(专业)担任,不允许跨学科申请;

2、如需聘请校外专家担任本学科硕士生副导师,尚需填写《沈阳工业大学校外专家申请硕士生副导师资格审查表》,并获得被协助导师的同意;

3.硕士生副导师资格审查工作与正导师审查同时进行。

第五章 招生计划与管理

第八条 硕士生导师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可具有当年招生资格。

第九条 硕士生招生计划由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指导教师团队情况、科研情况、培养质量等下达到各学院。

第十条 各专业学院分配硕士生招生计划的类型(学习方式)、人数原则上按指导教师团队分配,并与指导团队前期指导工作考核结果、在研科研项目类型和经费额度相匹配。首次遴选硕士生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大于1人。各学院具体分配规则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和招生计划动态管理。研究生院依据各学院指导工作考核结果,对学院实行增加或减少招生计划。对指导研究生的导师,出现下列情况将进行相应调整:

1、获得校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校级及以上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团队,增加招生计划。

2、无不可抗拒原因(因病休学等),直接指导的在读硕士生超过三年半未毕业,累计2名及以上者或连续两年出现未按期毕业,下一年直接指导导师的硕士生年招生计划不能大于1,团队不增加招生计划。累计4名及以上者,直接指导导师暂停硕士招生资格。在不考虑团队指导教师增加的前提下,相对上一年度学院也相应减少团队招生计划。

3、连续两人次出现直接指导的硕士生论文评审为及格以下情况者,直接指导导师停止硕士生招生计划一年,且第二年硕士招生计划不能大于1。在不考虑团队指导教师增加的前提下,相对上一年度学院也相应减少团队招生计划。

4、直接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出现学术造假、上级审查有问题论文者,停止直接指导导师硕士生招生资格二年;学院在相应减少团队招生计划的同时,团队必须做出整改,否则团队停止招生;

5、直接指导的硕士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造假、上级审查有问题论文累计两人次,或查实硕士生导师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并不再接受其聘任申请;学院相应减少团队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年龄超过57周岁(以招生当年9月1日计算)的硕士生导师,不再分配硕士招生计划。博士生导师分配硕士招生计划,年龄可以延至不超过62周岁(以招生当年9月1日计算)。确属承担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以及学校发展需要,可延长招生年龄限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对遴选结果有异议时,可申请由校学位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4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职责》(沈工大研教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沈阳工业大学辽阳分校科技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