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大研教发[2016]18号
为建立科学、公正的学位论文评审制度,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保障机制,强化导师的岗位意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沈阳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学位论文盲审组织形式
(一)学位论文采取“双向盲审”方式评审,即送校外评阅时对评阅人隐匿作者及其导师姓名,返回时对作者、导师和答辩委员会隐匿评阅人姓名。
(二)硕士(含专业学位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全覆盖盲审,即每名申请学位的硕士生,必须有一份学位论文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组织的盲审。
(三)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全部盲审,即每名申请学位的博士生,必须有三份学位论文参加学位办组织的盲审(不再安排内审)。
(四)参加盲审的学位论文,在未通过前不得组织论文答辩。
二、硕士学位论文免盲审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者,其学位论文可以免予盲审:
硕士生在学期间,在本学科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一篇或B类期刊上发表两篇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且作者署名要求符合我校相应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
三、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一)盲审时间安排
学位论文盲审时间根据当年答辩安排确定,一般在每年四月和十月组织两次。如遇答辩安排提前或延后,盲审时间随之调整。其余时间不单独组织盲审。
(二)盲审论文报送方式
1.盲审学位论文采用统一的盲审专用模版。
2.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由申请者在规定时间内上传至“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系统”,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审核后,学位办统一送审,逾期不交者按延期处理,答辩时间顺延。
3.涉密研究生学位论文,应在送审前提交相关保密手续,无须上传论文,学位办按照相关规定处理,送审时间适当提前。
(三)盲审意见反馈程序
1.盲审意见均由学位办负责接收、登记、汇总和处理;
2.学位办及时将学位论文的盲审意见反馈至各分委员会秘书或教学秘书,由其将学位论文盲审结果及时通知导师和研究生本人;
3.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盲审评阅意见提交到答辩委员会,供答辩委员参考。
四、学位论文盲审意见的处理
(一)专家意见的处理
评审专家意见全部为同意答辩(且成绩为60分及以上),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盲审,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评审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成绩低于60分),视为否定,对于否定的评审意见处理流程如下:
1.对初评专家意见的处理:
(1)初评后,有一位专家否定,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评阅意见进行讨论,做出:“直接延期,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并返回原专家重新评阅”或“增聘一名专家评阅”的决定;
(2)初评后,有两位专家否定,直接延期,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并返回原专家重新评阅;
(3)初评后,有三位专家否定,直接延期,修改论文六个月以上,并重新盲审。
2.对增聘评阅意见的处理
(1)增聘后,专家意见为同意答辩,可按照专家意见修改论文,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增聘后,专家意见为不同意答辩,修改论文三个月以上,并返回原专家重新评阅。
(二)盲审意见时效
盲审评阅意见有效期为6个月,超过6个月后,须重新送审。其他专家评阅意见参照执行。
(三)导师连带责任
盲审结果作为研究生导师考核和聘任的重要依据。具体参见《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五、学位论文盲审经费的管理
(一)学位论文盲审费均从研究生导师业务费中支付,标准由学校统一规定。
(二)学位论文复审费由研究生自理。
六、专家信息的处理
(一)盲审专家信息由校学位办保存,与学位申请材料分离保存。
(二)各种材料如涉及专家姓名之处,一律用“匿名”代替。
七、其 他
(一)MBA教育中心须将盲审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可自行安排学位论文盲审工作。
(二)本办法自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1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暂行实施办法》(沈工大研教发[2011]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