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工大校发[2017]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建设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我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经认定存在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组织实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 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 代写的;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 伪造数据的;
5. 存在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五条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责成专家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认定结果。
第六条 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处理
1. 对学位申请人的处理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作假情形且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以校发文件形式的存档备案。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我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学位申请人员为全日制在籍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为非全日制在职人员的,我校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将通报其所在单位。
2. 对学位论文 代写人的处理
学位论文 代写人指就读我校的各层次学生、我校教师或在我校任职的其他工作人员。代写人为全日制在籍学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我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由人事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3. 对指导教师的处理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4. 对专业学院的处理
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学院(部)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对该学院(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部)负责人相应的处分,在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七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 代写人、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五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八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申辩,对于申辩有理者,将更正认定结果,并将结果予以公布。当事人对申辩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经认可的处理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形成沈阳工业大学正式文件,并载入当事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2013年印发的《沈阳工业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暂行处理办法》(沈工大研教发[2013]11号)同时废止。